草案修改稿新增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事故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此外,如果是遇到經濟困難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將其納入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負責人介紹,過去水污染受害者往往想不到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便申訴,受害人往往由于受經濟條件、監測技術、專業知識等因素限制處于不利地位。而草案修改稿明確支持水污染受害者訴訟維權,為今后此類案件的順利立案和取證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制保障。
據了解,今后,北京市地方性立法將改變以往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即表決的程序,采用“二審三通過”的方式,即法規案二審后經修改,安排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從而進一步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夠充分發表意見,保證立法質量。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也成為首部以“二審三通過”方式進行審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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