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據2月15日《華西都市報》報道,在近日召開的重慶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重慶市副市長吳家農代表市政府嚴肅強調:凡是一年內發生兩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的區縣(自治縣、市),分管領導必須引咎辭職,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而據新華社2月11日報道,四川省政府日前印發了《2004年四川省安全生產工作要點》提出,從2004年起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凡因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管不力和發生重特大惡性事故的有關地方和部門不得評優評先,其主要負責人年終考核不得評優和提拔,考核結果要在省內主要媒體上公開。
同樣是安全責任事故,同樣是對“事故領導”的處理,并且都帶有“一票否決”的意味,但我們不難發現,川渝兩地雖然毗鄰,卻在處理“事故領導”的力度上有著巨大差別:一邊是讓分管領導“下課”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一邊僅僅是“不得提拔”。從重慶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一嚴一寬的的處理方式上,我們不難發現隱藏于后的政府態度的隨意性。
應該看到,政府態度的隨意性對于公眾心理的影響是消極的。程度同樣嚴重的安全事故,在重慶“事故領導”要丟烏紗帽,但一入四川,“事故領導”僅僅是失去提拔機會而已,“笑罵由你笑罵,好官我自為之”。換個角度看,公眾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難道重慶的人命比四川的人命重要?進一步推論,難道四川的官帽比重慶的官帽更為牢靠?
無須諱言,對“事故領導”輕重不一的處罰,必然有損于政府的公信力。盡量避免行政行為的隨意性,應該是各級地方政府高度注意的問題。對此,地方政府應該首先找到出臺政令的依據,并通過嚴密的程序保證其公正性。
政府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政府在出臺政令、采取行政行為的時候,應該以相關法律為準繩。同時,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應該對人民權力機關負責,對官員的處理特別是辭職免職之類的決定應以人大的意見為準。
川渝兩地對“事故領導”在處理上的大相徑庭,只是行政行為隨意化的一個例證。但這個例證折射出了政令制定者在思維周密性上的不足。政令的出臺代表政府的態度,也反映出政府的行政理念。從這個意義上說,一項政令要真正體現科學性,一定要充分考慮各類矛盾和各方關系,找到法律、體制和民意的最佳結合點。朱勝國(四川公務員)(來源:新京報)
安全文化網 m.zltai.com上一篇:一天兩起氯化氫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