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5月11日起實施。8日,濟南市交警支隊有關人士表示,“快速處理就是私了”是大家的誤解。
濟南市交警支隊交通處處長邵守寶說,《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這里指沒有民警在場且交通事故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沒有報案,而自行協商解決的,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私了”。合法的“私了”明確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權利、義務。邵守寶指出,超出上述范圍界定的情況,即為不合法的“私了”。
邵守寶說,《辦法》對適用的交通事故作了進一步的界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輕微財產損失是指造成每車2000元以下車物損失,機動車僅車身前后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等外表件損壞,但發動機、車架、底盤、轉向、傳動等部件未損壞,機動車可以繼續駕駛的。”《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還特別規定了不適用本辦法快速處理程序的八種情形。
據了解,《快速處理辦法》規定,輕微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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