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目的
及時、有效地控制和處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保護現場人員和場外人員的安全。將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煤礦企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瓦斯爆炸事故、礦井火災事故、煤塵爆炸事故、冒頂片幫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4預案體系
煤礦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1.5工作原則
煤礦事故救援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重、常備不懈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煤礦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指揮中心
指 揮:市政府主管副市長
副指揮:市政府秘書長
成 員: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市煤管局局長
市公安局局長
2.2救援工作組
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后,由煤礦主管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向市政府、市安監局報告。市政府處置煤礦特大生產事故指揮中心迅速命令煤礦搶險救援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重大生產事故處置分5個組同時進行:
2.2.1搶救組
組 長:市煤管局局長
副組長:市衛生局局長
市安監局主管副局長
市煤炭局主管副局長
煤礦企業主要領導。
職責任務:
調集并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事故搶救工作。
2.2.2調查組
組 長:安監局主管副局長
成 員:市安監局、檢察院、監察局、總工會、公安局等單位專業人員。
職責任務:
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故經過和原因,追查事故責任。
2.2.3善后處理組:
組 長:煤管局局長
成 員:煤礦礦長,市安監局、檢察院、監察局、總工會、公安局等有關部門主管領導。
職責任務:
救治傷員,安撫受害者家屬。負責事故現場人員疏散,現場保護工作。
2.2.4交通治安保障組
組 長: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長
副組長:市交警大隊大隊長
職責任務:
1)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
2)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
3)協助救援工作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
4)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
2.2.5醫療救護組
組 長:市衛生局局長
職責任務:
1)組織醫療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
2)協調各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3)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3 信息、報告
3.1信息收集和報告
煤管局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主體。市煤管局及相關部門接到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3.2事故報告程序
發生事故單位→煤管局→安監局→市政府主要領導→牡丹江市煤管局、牡丹江市安監局。
3.3新聞發布負責人
市委宣傳部主管部長。
3.4通信聯絡
應急辦電話:3123760;市安監局電話:白天3137221,夜間3132927;救護隊:5803808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煤礦的專職救護隊,要始終做好救護準備,值班的救護小隊接到災情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各煤礦的兼職救護隊員也要做到召之即來。
各煤礦要設非常倉庫,備足風筒、水泥、板材、釘子、紅磚及草袋子等必要的救護物資。
4.2事故控制、現場人員疏散、現場保護工作
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由市搶險救援指揮中心統一指揮。瓦斯(煤塵)事故由所在煤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配合,其它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協辦。煤礦各類事故應采取相應的搶險救援辦法進行處置。
4.2.1瓦斯事故處理方法:首先要進行通風,降低事故區域瓦斯濃度,使礦井空氣瓦斯含量達到安全標準,同時查明事故發生地點、事故范圍,確定遇險人員位置,組織礦山救護隊員進行搶救。
4.2.2透水事故處理辦法:根據煤礦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等資料,確定透水地點及透水量,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搶救。
4.2.3礦井火災的處理方法:要確定礦井火災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圍,按礦井災害預防計劃避災路線迅速撤離井下人員,礦井內因火災應采取密閉灌漿的方法處理,外因火災可采用直接滅火方法處理。
4.3現場警戒人員來源及調度方法
重特大事故現場警戒由搶救組負責,指揮中心負責調集公安人員參與。
5 后期處置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由市政府負責。
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做好傷者的醫療救護工作,協調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維護事故后的社會治安,確保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不良影響。
根據事態情況,必要時公安局參與協調工作,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6 保障系統
6.1人員保障
預案中涉及的部門及人員,要與有關部門保持工作聯系,如發生工作變動,應及時變更相應的人員,每半個月至少進行一次聯系。保證預案的有效實施。
6.2通訊(信息)保障
預案中涉及到的單位、部門、人員應保證相互間通訊、信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的通暢,每半個月至少進行一次聯系。保證預案的及時啟動。
6.3搶險救援物資的保障
重特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所必需的搶險救援物資、器材、設備等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安排,由預案中指定的單位儲存,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能夠正常使用,并派專人管理。沒有搶險救援指揮中心的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各煤礦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能夠正常使用。
6.4資金保障
事故單位承擔應急救援費用,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
7 培訓和演習
7.1培訓
本預案中涉及的人員要參加相關的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應急處置工作程序的培訓,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的進行。
7.2演習
要定期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保證應急系統在突發事故時能正常有序的運行。
事故應急演練由本預案中的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煤管局制定并負責解釋,適用期限為5年,此期間,如無特別情況,不再編制、印發預案。
7.4應急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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