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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11-09-02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應急思想,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保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AQ/T9002-2006)、《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004〕21號)精神,并參照《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金政發〔2005〕95號)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建筑施工活動中發生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和機械傷害、坍塌、防臺防汛等安全生產事故的綜合應急處置工作。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基層單位和項目部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應急工作,處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確保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公司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公司相關部門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加強應急救援科學研究和專業救護隊伍建設,在事故單位開展自救工作的同時,依靠科學決策和專業搶險救援骨干力量、先進裝備,共同做好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成立新世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全公司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一)總指揮部

  1、總公司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黃建華

  副總指揮:公司副總經理賈勇軍、馮金榮,公司工會主席丁梅笑

  成    員: 鄧  剛   姜國平   樊祖光   孫友林   趙建偉   郭榮茂   王民躍   嚴建華   潘小全   杜海龍   曹根潮   金照明  周春有   方國有   陳慶榮   蔣建文   徐普平   鄭英龍  何雪華   朱曉宇   趙林根

  2、總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有關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總預案的制定、修訂和管理。

  (4)組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分公司、項目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組織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人員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救援技術的培訓,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知識宣傳。

  (6)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新聞發布;根據負責處置事故的基層單位提供的信息,組織、協調向新聞媒體統一發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責任問題的新聞發布、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報批。

  (7)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3、成員職責

  (1)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報告;向總指揮部建議啟動本預案;檢查各自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情況;實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咨詢;組織開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負責組建區域性專業建筑施工安全救護隊伍并做好日常監督工作。

  (2)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警戒、治安保衛、人員疏散等工作,參與事故現場搶險和依法調查處理工作。

  (3)負責事故現場被困人員的搜救,并協助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4)負責事故區域工程、水文地質及地質災害等最新地質資料的收集,參與事故搶險方案的制訂以及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5)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受傷人員搶救工作。確定救治醫院,培訓醫護人員,指導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及時統計、報告傷亡人員情況;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收集和集中處理銷毀。

  (6)負責應急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最新氣象資料。

  (7)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須品的保障工作。

  (8)組織、協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交通運輸。

  (9)組織協調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等善后事宜。

  (10)負責制定發生事故項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環境保護方案及其實施工作。

  (11)負責落實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相關經費。

  (12)公司工會負責對各級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工作效能,以及救援資金、物質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預案的行為;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追究違法違紀人員責任。

  (二)總指揮部辦公室

  1、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公司在工程管理辦公室設置總指揮部,負責相關工作。辦公室主任:趙建偉,副主任:郭榮茂,指揮部成員均為辦公室成員。

  2、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2)匯集、上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提出建筑施工安全應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4)貫徹總指揮部的指示,落實相關部署。

  (5)指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

  (6)對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7)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事故現場指揮部

  根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總指揮部可下設事故現場指揮部。

  1、事故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的實際,指定相關成員和當地項目部領導參與組成。事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總指揮部總指揮指定。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的設立,由事發地項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上述方式組建。

  2、事故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職責

  (1)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報請總指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2)協調多支救援隊伍之間、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關系。

  (3)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

  (4)處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其他突發事件。

  3、現場救援專業組及職責

  總指揮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成立下列應急救援專業組:

  (1)現場救援組:由工程辦牽頭,公司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事發項目部專業建筑施工安全救護隊伍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和現場傷員的搜救等。

  公司應急救援隊伍成員:姜國平、趙建偉、施慶康、申屠向亮、郭榮茂、應唐南、孫友林、程世韜、王靜烽、樊祖光、葉永忠、方榮偉、吳焱;項目部專業建筑施工安全救護隊伍成員由事故項目部應急救援隊伍成員組成(下同)。

  (2)醫療救護組:由公司綜合管理辦公室牽頭,聯系當地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根據事故傷害特點實施預案,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員到醫院進一步治療。

  公司應急醫療救護隊伍成員:周爭躍、周躍林、莊建剛、盛偉、付培鋒、朱躍輝、占建華、李旭全、諸葛健剛。

  (3)警戒疏散組:由公司保衛處牽頭,有關部門(單位)、項目部安全保衛人員組成。負責布置事故現場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疏散,以及開展疏通道路、轉移物資等工作。

  公司應急警戒疏散隊伍成員:李洪全、陳云祥、嚴建華、鄭炎森、王毓華、林上轉、陶小明、曹云、陳豪、何建國、邵益民、范振翔以及發生事故的項目部安全保衛人員。

  (4)后勤保障組:由公司后勤處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組成,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應急救援物質等。

  公司應急后勤保障隊伍成員:王民躍、朱春芳、施小明以及發生事故的項目負責人。

  (四)基層單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基層單位可參照總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明確相應職責,負責指揮、部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分級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結合公司建筑施工安全實際,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為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級)、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級)和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I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超出事發地基層單位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的,相應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等級。

  (一)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二)較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三)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III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四、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報送

  基層單位、項目部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險情時,應當立即向基層單位指揮部和公司總指揮部及當地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等如實報告事故或重大險情情況。公司總指揮部及其有關部門接到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根據各自職責,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基層單位指揮部成員在接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總指揮部辦公室。

  (二)事故預防

  所有基層單位、項目部必須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公司各級及其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單位內建筑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五、應急響應

  分級響應

  發生Ⅲ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由事發地項目部啟動預案,同時啟動基層單位級預案;發生Ⅱ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由基層單位啟動本預案,基層單位同時啟動Ⅰ級預案;發生Ⅰ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總指揮部指令執行,同時啟動基層單位及項目部兩級預案。

  1、Ⅰ級響應

  總指揮部決定啟動預案后,由總指揮部立即將事故或重大險情通知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和應急保障要求,迅速啟動本部門(單位)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總指揮部根據需要,迅速組織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業建筑施工安全救護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并為事故調查獲取現場有關證據;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搶救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超出總指揮部應急救援能力的,由總指揮部提請當地政府,請求政府實施應急救援。

  2、Ⅱ級響應

  事發地基層單位立即實施本級預案,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映和社會影響,及時將有關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總指揮部;成立基層單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部署、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超出事發地基層單位處置能力的,由基層單位報請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或提供物資、技術等緊急支援。

  六、應急結束及后期處置

  (一)應急結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工程生產秩序基本恢復,由實施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

  (二)善后處理

  因救援工作臨時使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有償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出其他處理。協調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項目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濟、補助和賠款,對應急救援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嘉獎。事發地基層單位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指導事故發生項目積極做好恢復生產相關工作。

  (三)調查評估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執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結束后,各級部門應在相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處理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報基層單位和總指揮部。

  (四)信息發布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由總指揮部宣教處統一核稿,總指揮部指定部門(人員)統一發布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情況;任何單位和部門及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發布關于事故的一切情況。

  七、應急保障

  (一)物資保障

  總指揮部及基層單位、項目部應按規范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搶險物資,并做好相關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各專項應急救援情況可根據實際,編制應急物資的儲備、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二)資金保障

  各基層單位、項目部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基層單位協調解決,當情況特殊而基層單位無法應對時可向總指揮部尋求幫助。

  (三)相關項目動員保障

  總指揮部(基層單位)可動員相近基層單位(項目),組織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相關基層單位(項目部)必須提供各種支持。

  八、應急管理

  (一)宣傳、培訓和演練

  信息交流:總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基層單位(項目部)結合實際,負責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建立互動機制,向相關人員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培訓:各基層單位及項目部可組織各級應急管理人員及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基層單位及項目部應將應急救援內容列入相關培訓和考核。

  演練:演練可采用下列方式:A、桌面演練;B、功能演練;C、全面演練

  總指揮部每二年不少于組織一次演練;基層單位每一年不少于一次演練;項目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總指揮部備案。

  (二)獎懲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特殊表現,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工程總價款的1%—10%的經濟處罰;其中,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浙新建字20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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