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范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許可以及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編制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在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下載),自2007年11月30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滿前將修訂公布正式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經編制但尚未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提交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請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請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區內(或者所屬)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企業,從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以及有關安全評價機構。
在試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函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見及其理由。
附件: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