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印發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培訓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和《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組織編制了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同時,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大綱轉發至有關煤礦企業和煤礦安全培訓機構。
附件: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試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試行)
本大綱規定了煤礦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目的、要求和具體內容。
1.培訓對象
煤礦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事煤礦生產作業的人員(以下簡稱煤礦從業人員)。
2.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培訓對象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了解煤礦作業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個人防護、避災、自救與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設施、常見事故防范、應急措施基本常識;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簡單維護,以及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具備與其從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相應的知識和能力。
3.培訓要求
3.1 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大綱的要求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具備入井實習資格。在老工人的帶領下,實習兩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3.2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應按露天煤礦和井工煤礦兩類分別進行。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自己組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試、考核情況;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3.3 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案例教學,注重職業道德、安全法律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要充分考慮農民工文化層次較低的實際,按照本大綱的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訓,使培訓內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訓內容
4.1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基本知識;
——農民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
——勞動保護與勞動合同基本知識;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4.2 煤礦安全管理
——煤礦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務;
——煤礦主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主要職責;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煤礦作業特點,礦井概況,煤礦作業場所常見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
——煤礦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維護要求;
——煤礦從業人員在防治煤礦災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職業道德和安全職責;
——工傷保險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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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露天煤礦開采安全
——生產概況,包括露天煤礦開采工藝概況,露天煤礦開采的基本安全要求;
——露天煤礦開采作業安全要求,包括鑿巖、爆破、采裝、運輸排卸及輔助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其操作安全要求;
——邊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及事故防范措施;
——露天煤礦對防塵防毒、防排水與防滅火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露天煤礦常見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4 井工煤礦開采安全
——礦井生產概況,包括本礦井的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和采煤方法;
——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職業危害因素,掘進、支護、頂板管理安全要求,礦井常見頂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采煤作業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藝過程中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礦井通風的作用及《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空氣的有關規定,瓦斯的危害、爆炸條件及其防治措施,礦塵的產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礦井防滅火基本要求;
——機電運輸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礦井提升、運輸作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用電安全基本知識及觸電事故的防范措施,礦內運輸常見事故的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爆破安全基本知識及本礦井常見爆破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本礦井常見水害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5 職業病防治
——職業危害、職業病、職業禁忌癥的概念及防范;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4.6 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創傷急救
——事故報告及現場緊急處置;
——發生各種災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災方法;
——創傷急救知識;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7 現場參觀與基本技能訓練
——熟悉本礦作業環境;
——本礦常見危險因素的辨識;
——煤礦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維護;
——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急救疏散訓練;
——自救器的使用與創傷急救訓練。
5.再培訓內容
煤礦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再培訓。其內容包括:
——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和規范;
——有關煤礦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學時安排
6.1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時間,露天煤礦應不少于40學時;井工煤礦應不少于72學時,具體培訓學時應符合表1的規定。
6.2露天煤礦、井工煤礦從業人員的再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