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加全市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和減少因工傷亡事故,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安全生產的要求,結合我市施工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作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施工企業)及所屬的施工作業現場,均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作業是指各類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筑、拆除、裝飾、維修、清洗及市政基礎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作業;施工作業現場是指上述作業的現場。
三、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資質審核實行《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以下簡稱《資格認可證》和《安全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許可證》制度。施工企業在未經安全生產資質審核取得《資格認可證》制度。施工企業在未經安全生產資質審核取得《資格認可證》前,不得自行承攬工程,在未取得《安全許可證》前,不得施工。
四、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工作中,要認真審核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資質,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企業。
五、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企業。
六、《資格認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統一印制,審核發證工作由市經委及區、縣經委(計經委)(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按管理權限分別負責:
1、市經委直接監察的重點企業及由市經委直接審批取得室內裝飾資格的企業,《資格認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統一由市經委負責組織實施。
2、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施工企業,《資格認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由施工企業注冊地區、縣經委(計經委)負責組織實施。
3、跨區、縣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本企業注冊地區、縣經委(計經委)核發的《資格認可證》到施工作業現場所在地區、縣經委(計經委)辦理《安全許可證》。
4、外省市進京的施工企業《資格認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實行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按本條第1、2款執行;獨立承攬工程的,由施工作業現場所在地的區、縣經委(計經委)負責組織實施。
5、持有《資格認可證》的外省市進京施工企業,跨區、縣再次承擔工程的,《安全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按本條第4款執行。
七、安全生產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由市、區縣經委(計經委)的安全生產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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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企業《資格認可證》,必須由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申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
3、安全管理組織體系;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
5、外省市進京施工企業的進京許可證。
九、施工企業《安全許可證》,必須由本工程項目負責人申辦,交提交下列材料:
1、《資格認可證》;
2、《開工許可證》;
3、編制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內容(安全技術措施內容要全面,要有針對性);
4、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資質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十、市經委及區、縣經委(計經委)對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加以審核,并分別對上述申辦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的培訓、考核。
十一、市經委及區、縣經委(計經委)從收到申報全部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辦證件辦理完畢;不符合辦證要求的,必須給予明確答復。
十二、各區、縣經委(計經委)對本轄區審核發放的《資格認可證》和《安全許可證》要統一登記編號,并將證件發放情況填表后,于次月10日前報市經委。
十三、《資格認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安全許可證》有效期自領取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后自行廢止。
十四、市經委及區、縣經委(計經委)要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管理,對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的,可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施工企業發生一次重大因工傷亡事故或在一個年度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因工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可暫撤銷該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資質,時限不得超過6個月。
2、對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提出的不安全問題,未按期進行整改,并由此造成事故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可暫時撤銷該施工企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資質,直至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3、對不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施工,“三違”現象嚴重,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隨時有發生事故可能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可暫撤銷其安全生產資質,中止其作業。
4、轉讓、出租、涂改《資格認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的,由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資質。
5、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企業的,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企業的,以及施工企業在未辦理安全生產資質證書前承攬工程或開工的,以及施工企業在未辦理安全生產資質證書前承攬工程或開工的,除責令補辦相關手續外,要追究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及施工單位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五、本辦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有的對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生產資質審查辦法與本辦法相矛盾的,依本辦法執行。
十六、本辦法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