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臨朐縣政府制定了《臨朐縣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暫行辦法》。
《辦法》規定由臨朐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縣政府授權或委托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工作實行掛牌督辦。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類型、性質及損失、影響等情況,對需要掛牌督辦的,向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協調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并通過有關媒體或途徑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依據有關規定,牽頭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于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生產安全事故督辦事項辦理完成后,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事故調查處理的牽頭部門及時就督辦事項辦理情況向縣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同時還規定將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事項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重要內容。對承擔的掛牌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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