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管理,推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開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3月31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到總局規劃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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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資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范其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在事務所執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包括安全管理、安全培訓、安全評價、安全咨詢、安全評估、安全審計、安全核準、安全監理、檢測檢驗、安全事務代理、安全顧問等。
國家對資質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對事務所實行資質管理制度。事務所可在取得資質后,在資質認定的業務范圍內,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
第五條 事務所資質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事務所的專業特長、注冊人員專業構成、實際工作經歷和能力確定其業務范圍。
甲級資質事務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資質認定;乙級資質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負責資質認定。
取得甲級資質的事務所,可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事務所,可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
第六條 資質認定機關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實際工作需要,對事務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適度發展、總量控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資質認定。
第七條 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事務所名單,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質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合伙企業經營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備的
辦公設施、設備;
(三)注冊資金或開辦資金3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出資
額60萬元以上;
(四)具有乙級資質3年以上,或具有相關安全生產技術服務資質并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機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并得到有效運行;
(六)有20名以上在本事務所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8名以上,具有與其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能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七)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與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類別或管理類高級技術職稱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合伙企業經營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備的
辦公設施、設備;
(三)注冊資金或開辦資金1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出資
額3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并得到有效運行;
(五)有10名以上在本機構注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名以上;具有與其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能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與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類別或管理類高級技術職稱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甲級資質事務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事務所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后,報安全監管總局;
(二)安全監管總局接到申請材料后,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或評審專家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確認是否受理申請,安全監管總局受理申請后,在20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上網公示,經公示無問題的予以頒發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資質事務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事務所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
(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后,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或評審專家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確認是否受理申請,自受理申請后在20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上網公示,經公示無問題的予以頒發資質證書,并在10日內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每年由資質認定機關進行年度考核。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事務所應當于期滿前6個月向資質認定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事務所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作,資質證書由正本及副本組成。
第十三條 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資質認定機關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發生變化的;
(二)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三)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四)事務所名稱或地址發生變化的;
(五)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第十四條 事務所申請資質或申請增加業務范圍,資質認定機關可采取定期受理方式。取得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事務所,在取得資質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工作業績后方可申請增加業務范圍,其程序與新申請資質程序相同。
第三章 事務所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和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如實審核、報告所服務的安全事項,并對出具的技術服務結果(或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事務所出具的技術服務結果(或報告)應由相關人員簽字,注冊安全工程師同時加蓋執業印章,并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事務所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事項和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八條 事務所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合理收費。
第十九條 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時,不得泄露被服務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工作總結和填寫事務所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取得的業務范圍,每年應完成相應的工作業績,證書有效期內無工作業績的業務范圍,經考核確認后,予以核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質認定、頒發資質證書,不得擅自降低標準和條件。
第二十四條 對取得資質的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以及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監察機構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實施資質年度考核、不定期檢查制度,完善申訴、投訴、舉報制度。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監察機構考核、檢查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事務所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不得以備案、登記為由,擅自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事務所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事務所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事務所攤派,不得在事務所報銷任何費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事務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國家有規定資質要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給予通報,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且三年內不得申請事務所資質。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視為放棄其資質,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自決定注銷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交送資質認定機關,并不得繼續以事務所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對應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責令其停止工作,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撤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出借或者涂改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生產技術服務項目的;
(三)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客觀公正的;
(四)采取惡性和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泄露被服務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六)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對涉及前款情形有違法行為的事務所,撤銷其相應的資質,并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三十條 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撤銷其資質。
(一)年度考核或抽查不合格的;
(二)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本辦法要求的;
(三)暫停資質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一年內兩次被暫停資質的;
(五)因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失誤而造成所服務企業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超出業務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的;
(七)技術服務結果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合的;出具虛假報告的;
(八)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乙級資質事務所的行政處罰,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甲級資質事務所撤銷資質以外的處罰,可以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監察機構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是指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依法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十三條 同一事務所只得獲取一個級別的事務所資質,甲、乙級事務所不得同時申請。
第三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只能在一個事務所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外資機構、有外國人組成的合伙人機構申請事務所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