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某1996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頭上承包了林某住宅(五層一棟)的室內裝修工程,后私雇外地民工呂某等人裝修施工。1996年4月3日,呂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將鋁合金壓條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壓線上,雙臂被電擊傷,導致雙上肢損傷后肢體缺失,隨即住院治療到6月出院,用去醫療費15235.50元。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認定其損傷構成重傷。另根據《職工工傷與執業病致殘程度》的相關標準,認定該損傷達二級傷殘。因呂某對趙某給付的賠償金數額不滿意,所以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院最終判決:呂某的醫療費、營業費、誤工工資、20年的傷殘生活補助費、護理費、假肢費等合計175329.35元,由趙某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給付;趙某確實無力履行時,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在我國,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采用承包的方法,由于管理不嚴,加之回扣盛行,導致層層轉包,無效承包的現象十分嚴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須先行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否則即為違約,應向發包人承擔責任。建筑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承包人必須具有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核發的進行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的專業許可證書。法律禁止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響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更不能轉包給個人。否則,其轉包即因違法而無效。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把裝修工程非法轉包給私人包工負責人趙某,趙某又非法聘用呂某等臨時工,這些非法行為不影響趙某承擔呂某的工傷待遇,以及在趙某無力負擔時,由公司承擔責任。在這一方面,仲裁庭的裁決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須說明的是,本案中法院根據《民法通則》來計算工傷待遇似有不妥,應當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來處理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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