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對職工因工受傷、致殘而暫時和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傷保險對維護廣大職工法定的基本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加強職業傷害預防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的發揮工傷保險的作用,必須以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為指導,認真研究工傷保險的特殊原理。這些特殊原理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無責任(或無過失)補償”原則,正確認識和掌握這一原則,有助于深化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傷殘職工及其遺屬的基本生活,更好地促進社會穩定。
一、“無責任補償”是工傷保險的特有原則
工傷保險實行一般經濟補償和“無責任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一般經濟補償原則是指收入損失補償原則,實際就是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的傷害之后,會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并立即中斷或終止了工作,失去正常的收入來源,他們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就會發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對遭受傷害職工的收入損失給予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補償收入損失,保障基本生活”,這是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共有的原則,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等都是如此,工傷保險也不例外。
但是,工傷事故給職工造成的收入損失,無論在損失的構成、損失的程度、產生的影響以及損失的成因等方面,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所要補償的收入都有明顯的差別。所以,工傷保險又實行不同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實施原則。這就是“無責任補償”原則。這一原則是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在企業領導、還是在受傷職工本人或其同事,均應按照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傷殘職工或工亡職工遺屬給予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具有賠償性質,也就是以價值補償形式償還傷殘職工由人身損失引起的收入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將與工傷保險相聯系的法規稱之為“職業傷害賠償法”或“雇員賠償法”,還有一些國家則是在有關勞動條件的法規中規定對職業傷害的賠償辦法。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傷保險的“無責任補償”原則所具有的賠償性質,不同于商業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按照投保金額給付保險金(這種“給付”,在習慣也稱“賠償”),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同時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只限于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期以內,在保險期以外則不予賠償,而工傷保險的賠償,沒有與投保金額掛鉤的問題,因為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工傷保險的賠償,也沒有保險期的限制,在尚未解除勞動義務的工作年限以內,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的傷害均可得到經濟賠償。可見,工傷保險在保障程度上優于商業保險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無責任補償”原則的由來
“無責任(或無過失)補償”原則,于19世紀80年代首創于德國。1884年7月16日,德國公布了世界上第一個《工人災害賠償保險法》,其中規定無論雇主對工傷事故有無責任,均應依法賠償工人的損失。在此之前的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階段,工人遭受職業傷害的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擔。后來,在資本主義工業化初期,實行了“雇主過失責任賠償制”(簡稱“雇主責任制”),即工人遭受職業傷害之后。他必須在法庭上以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怕受到的職業傷害,是直接由雇主的過失造成的,才能獲得極其微薄的經濟補償。否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工人的工傷損失完全由自己負責。然而,遭受職業傷害的工人由于所處社會、經濟地位的限制,往往很難甚至根本不可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所受傷害是由于雇主的過失造成的。這是因為工人沒有負擔訴訟費用的經濟能力,打不起官司;同時某些職業病有幾年到幾十年的潛伏期,患病工人變換幾個企業工作之后很難追究是哪個企業雇主的責任。這樣,受職業傷害的工人往往就得不到任何賠償而陷于極為悲慘的境地。經過工人階級的長期斗爭,到19世紀,德國、法國和英國幾乎同時確認了“職業危害原則”,即:凡是利用機器或雇員體力從事經濟活動的雇主疏忽,還是由于受害人的同事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過失,雇主也就進行賠償。依據“職業危害原則”,德國率先于1884年制定了《工人災害賠償保險法》,首先確立了“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原則的確立,有其政治和經濟方面的根源。從政治方面來說,廣大工人群眾為爭取生活保障權利進行了長期的斗爭。面對工人群眾的強大斗爭,當權的資產階級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采取“胡蘿卜加大棒”的兩手政策,被迫向工人階級作出讓步,給工人以有限的職業風險保障,以穩定社會,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從經濟方面來說,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勞動是商品,它一旦被資本家購買就成為其賴以賺錢的資本,雇主支付職業傷害賠償費,就像維護其他資本——維修機器設備需要支付保養費一樣,本質上還是為了雇主的利益。
三、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的必然性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雖然國家、企業與職工之間不存在資本主義那種對抗性階級關系,但工傷保險的“無責任補償”原則依然起作用。從根本上說,這是由社會化生產決定的,“無責任補償”是社會化生產條件下工傷保險的共同規律,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仍然有其必須性。
第一,實行“無責任補償”是由工傷事故的不可避免性決定的。
在生產過程中,職業遭受職業傷害的風險總是存在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便是在現代化大生產條件下,生產工藝已經發展到高速機械化和自動化階段,依然會有不安全因素,不測事故仍有可能發生。就職工總體而言,在生產中遭受或輕或重的意外事故傷害是難以避免的,甚至可以說,職工一進入生產過程就存在著被傷害的風險,而這種風險的出現又具有難以預測的突發性特點,非職工個人所能抗拒。在這種客觀背景下,理應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追究責任,立即無條件地對受傷職工給于經濟補償,使其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時得到保障。
第二,實行“無責任補償”是慰死撫生保持社會穩定的需要決定的。
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不但使受傷害者的身心突然遭受極大痛苦和損失,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而且正常的收入來源立即斷絕,給其家庭帶來極大的生活困難和精神壓力。遭受不測事故傷害的這種無可彌補的巨大損失,顯然不同于一般勞動風險(年老、生育、失業)所造成的損失。正因為如此,工傷事故發生后往往會引起傷殘職工及其家屬乃至企業職工心理上的嚴重失衡。工傷保險實行一般經濟補償和“無責任補償”相結合的原則,在一般收入損失補償之外,還要給予特殊的補償,這是告慰死者、安撫生者、維護社會穩定所需要的。
第三,實行“無責任補償”也是由懲罰事故企業的需要決定的。
前文已述,“無責任補償”具有賠償性質,而“賠償”作為一種手段,可以強制企業關心職工的生產安全,加強勞動保護,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降低事故率,保證安全生產。因此,“無責任補償”作為一種懲罰手段具有積極意義。1989年,廣東省東莞市生產煙花爆竹的某工廠發生爆炸,死5人傷3人,支出醫療費和撫恤費30多萬元,工廠被迫倒閉。這種費用支出本身就是對忽視安全生產的嚴重懲罰,具有懲前毖后的作用。
四、“無責任補償”的主要形式
工傷保險的“無責任補償”形式,一般采取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其補償金額,按殘廢等級或傷殘程度和工亡情況加以確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已有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原勞動部于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對因工致殘職工除按月發放“傷殘撫恤金”(屬于一般經濟補償),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外,還要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屬于賠償性質),用于補償致殘職工勞動能力永久損失。其待遇標準按致殘等級(即按勞動能力永久性損失程度)加以確定。“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職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10級的,一次性發放24個月至6個月的本人工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時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當然,這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雖具有賠償性質,但很難說是等價賠償。因為職工因死亡究竟損失多少收入,職工因工造成肢體、器官和智力功能永久性喪失究竟損失多少收入,都是很難確切評估的,只能依據勞動能力永久性喪失程度并參考當時的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衡量職工因工致殘或死亡時對其生活費收入的影響,確定適當的一次性賠償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將理論上的應有的一次性賠償待遇,表述為實際運作制度上的一次性補助待遇,更加符合補償永久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也有利于減少勞動爭議。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生產社會化的發展,生產的規模和職工隊伍不斷擴大,生產的技術裝備和勞動組織日趨復雜,生產過程中職業傷害風險的頻率和傷害程度較之以往會更大。這就會對一次性經濟補償制度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為確實維護因工致殘或死亡職工法定基本權益,應遵循“無責任補償”原則的要求,不斷總結實行一次性經濟賠償制度的經驗,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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