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原告朱林(化名)系某公司職工,今年5月的一天,朱林上完夜班后乘坐公司班車回家,朱林在班車停靠點上下車后因未站穩(wěn)不慎摔倒在地。當日朱林至醫(yī)院診治,診斷為左股骨骨折。該公司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后勞動局不予認定朱林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給了當事人雙方,朱林對此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最后也維持了勞動局的決定。朱林于是向無錫南長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分析】
法庭審理時,朱林訴稱,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從廠車上下來時摔傷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廠車是不是工作區(qū)域,下班回家是因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勞累過度而造成摔傷的。勞動局提出辯稱意見,認為朱林受傷時的狀態(tài)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傷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且沒有相關(guān)的證據(jù)證明,因此其受傷不屬于工傷的范疇。本案中朱林的受傷,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導致,由企業(yè)來承擔職工因非直接工作原因以外而導致的意外傷害,是顯失公平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朱林的受傷情形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導致 ,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同時也不符合因機動車事故傷害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也不能視同為工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無不當。對朱林提出的意見,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維持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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