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企業、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的勞動政策,工傷保險法規也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只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總而言之,根據我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均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同時員工應主動監督單位是否辦理了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的實施對勞動者和企業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自古以來,人類以勞動為謀生手段,通過生產勞動創造物質財富,獲得生活資料。而勞動本身是有一定的風險的,生產工具使用不當、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不良,等等,都會給勞動者造成傷殘甚至死亡。根據這個不可避免的普遍現象,世界許多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我國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在社會上一直起著積極的作用。對勞動者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工傷保險保障了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二是工傷保險保障了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勞動者本人或其遺屬在生活發生困難時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傷的勞動者或其遺屬陷入貧困狀態,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后顧之憂;三是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合法權益,是社會對勞動者所作的社會貢獻的肯定,有利于增強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而工傷保險對企業經營發展的重要意義則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工傷保險保護了企業和雇主。因為工傷保險具有互助互濟的特點,它統一籌措資金,分散企業勞動風險,當遇上一個重大的工傷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補償費時,由社會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大部分費用,可以把工傷給企業和雇主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有利于企業在社會發展中的公平競爭。二是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因為工傷保險以“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為前提,通過與改善勞動條件、安全教育、防病防傷宣傳、醫療康復等措施相結合,可以提高企業和勞動者的安全意識,減少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同時,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工傷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數人陷入貧困,也有利于工傷事故的妥善處理,減少了勞動爭議,對企業的正常生產起到了保證作用,最終將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3、工傷保險所遵循的原則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出現最早的一種社會保險,世界各國有關工傷保險的立法也是最為完善、最為普遍的。目前,世界各國實行工傷保險主要遵循九項原則:無責任補償原則;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個人不繳費原則;區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則;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集中管理原則;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
一是無責任補償原則,也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具體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事故責任是否屬于勞動者本人,受害者均應無條件地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即使受害者負有責任,也要給予受害者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括故意破壞而受傷、自殺、自殘。無責任補償原則是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原則,它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
二是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是指通過立法,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受害者的補償并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擔,而是采用互助互濟的方法,分擔風險。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分配,國家責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保險基金進行再分配,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人員之間調劑使用。該原則緩解了部分企業、行業因工傷事故而帶來的負擔,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減少社會矛盾,有利于正常的生產發展。
三是個人不繳費原則,是指工傷保險是由企業或雇主按國家規定的費率繳納的,勞動者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不同之處。
四是區分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則。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有直接關系,工傷保險待遇具有補償的性質,它的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等的待遇水平比其他社會保險高,而享受條件卻是最低,只要屬于工傷保險范圍,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傷亡則基本上與勞動者的工作或職業沒有直接關系,其保險待遇屬于補助、救濟性質。許多國家有關因病或非因工的傷亡保險待遇水平比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要低得多,而且享受條件也要受到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所以在發生事故時,必須確定事故是因工還是非因工。對因工和非因工的區分是建立工傷保險的前提和出發點。
五是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工傷補償是工傷保險首要的、直接的任務,但并不是工傷保險的唯一任務。由于工傷保險的根本任務是保障勞動者生活,保護勞動者安全,促進社會安定,促進生產發展,因此,工傷保險應當將工傷補償與預防康復結合起來。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進行工傷補償是理所應當的,但工傷保險還有除了工傷補償以外同樣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預防和康復工作。世界各國都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工傷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后的及時治療、使勞動者早日康復并幫助他們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等預防和康復工作看做是更積極、更主動的工作去做。所以,預防、康復和工傷補償一樣都是工傷保險的任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然不直接做預防和康復工作,但社會保險立法中卻賦予工傷保險以預防和康復的任務,并采取經費資助、宣傳教育、轉業培訓、監督管理等適當措施,使工傷保險成為促進安全生產的一個積極因素。因此,預防、康復和工傷補償一樣,都是工傷保險的任務。
六是集中管理原則,集中管理就是由一個專門的、統一的非營利機構去管理工傷保險基金,調查工傷事故責任和原因,做醫療鑒定,發放待遇等。這樣可以規范法定程序,提高效率,使受害者及時、公正地得到工傷保險待遇,使企業或雇主擺脫工傷賠償官司,有利于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作。
七是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工傷發生以后,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勞動者或其遺屬,在其得到工傷補償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被保險人因遭遇工傷事故導致工資收入突然中斷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難的經濟補償。但是,一次性補償金一般無法對受害者或其遺屬的今后生活給予足夠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以外,還要對受害者或其供養的遺屬支付長期補償,如按月發放的殘疾撫恤金,對受害者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支付長期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八是確定殘疾和職業病等級原則。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謀生能力,需要通過因工傷殘等級評定,給予不同的待遇補償。補償的額度大小,則應視其傷殘的程度,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制定專門機構,依照法定的傷殘和職業病等級標準,對傷殘者進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根據評定結果確定傷殘待遇給付。
九是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分原則。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只是補償勞動者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個人所受到經濟損失,是與勞動者的直接經濟收入緊密相關的損失,也就是指勞動者的工資收入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會對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所以,必須給予及時的、標準較高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勞動者除了直接經濟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業余勞動收入、兼職收入等損失。間接經濟損失不是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
4、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么不同?
在我們日常工作中,經常會有人咨詢社會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么不同,概括來說有六個方面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是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是在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負傷、殘疾、死亡后,對受害者或其遺屬提供的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便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
二是實施對象不同。工傷保險的實施對象是所有企業的各類職工。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對象是符合保險合同規定條件的任何人。
三是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的實施方式是強制實施的,它是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強制屬于實施對象的企業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而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是保險基金的來源不同。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事業根據政府確定的一定費率繳納的保險費。職工個人并不繳納保險費。當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應付所需的保險待遇支出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基金來源是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而繳納的保險費。國家對商業保險公司不給予任何補貼。
五是保障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在勞動者為社會進了勞動義務發生工傷以后發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據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單方面確定,是一種基本的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金額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并寫在保險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額的多少。
六是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授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是由金融系統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可見,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5、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是否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是否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例如:某單位一名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致殘,該單位認為雖然他是因工致殘,但該臨時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個單位的看法實際上是錯誤的。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所以,用人單位必須為所有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若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時,企業應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6、工傷保險的范圍是什么?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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