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職工到外地出差,在乘坐公共汽車時,恰遇兩名歹徒在汽車上實施搶劫。因身上攜帶有較多公款,該職工為保護公款安全,乘歹徒距離還比較遠時,打開車窗跳車逃離,導致一腿折斷。他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該職工因工外出乘坐公共汽車時,如果直接被搶劫致傷,應認為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既然被動遭搶受傷屬于工傷,則主動逃避搶劫而發生的傷害也應認為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導致的傷害,應可認定為工傷。
該職工保護集體財務的動機值得肯定,但其行為的人身危險性太大,在更加重視保護生命和人身安全的今天,其行為并不值得提倡和推廣。
從其行為性質來看,應歸于緊急避險一類。法律對緊急避險行為也是肯定和保護的。但按照一般的要求,緊急避險躲避的傷害的危害要大于選擇的傷害的危險。從此點來看,該職工跳車可能導致生命和健康危險,比一般搶劫遭到的財產損失也嚴重,因此其躲避的方式是不合理的。這是其不應提倡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