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解釋】本條是關于舊傷復發待遇的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發作。
根據本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