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我是2001年4月到原單位上班的,從事電工工作。2002年7月29日下午,我在檢修路燈時觸電墜落,造成頸椎第七節骨折,隨時有高位截癱的可能,但是由于單位沒有為我繳納工傷保險及申報工傷鑒定,導致我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還于2008年1月31日解除了與我的勞動關系,致使我今后治療沒有任何保障。我想單位要求支付后續治療費5萬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可是單位卻辯稱,我受傷后所有醫藥費他們均已報銷,不同意繼續為我支付醫療費用,請問單位這么做是合法的嗎?
律師:聽了你的敘述,你是在單位上班時觸電墜地,造成頸椎骨折脫位,因此住院十天,休養三個月,治療所花醫藥費你單位均予報銷。接著,你又繼續在該單位上班,未進行復查治療至今。不過,你在2002年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后,單位雖已完全支付你各項治療費用,可是你和原單位均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且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亦未提出追認工傷申請。因此,你基于本次傷情產生的相關治療等費用,單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是根據你的敘述,沒能出具有關治療機構就該傷情診斷,認為需要繼續治療及具體治療費和可能發生身體殘疾等情節的證據,你也沒實際產生后續治療費用。因此你的要求缺乏事實依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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