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英:為應付“用工荒”,一家公司決定利用寒假招聘一些中學生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今年1月8日 ,我年僅15歲的女兒也成了受聘者中的1員。不久前,我女兒在上班時被突發故障的機器打傷了左眼,造成外傷性白內障,視力由過去的1.3降至0.3。我們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但被公司以“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違法,我女兒不屬可以獲得工傷的主體”為由拒絕了。請問,我女兒究竟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律師:應當視同工傷,公司必須對你女兒給予工傷賠償。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第10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見,非法用工單位因工傷事故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非法用工單位也應給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一次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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