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蔣某和方某均系永州某飯店樓層領導。2004年3月6日下午,客房部需要統計房間內家具的數量,當方某將統計報表交到房務中心時,蔣某認為方某統計報表上的單人房內的圈椅數量與原來的不符,而方某則認為自己實地察看的結果不可能有誤。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并發展到相互謾罵。蔣某順勢拿起桌子上的筆記本和電話機向方某扔去,兩人就此打了起來。在互相廝打過程中,蔣某咬傷了方某的左臂,抓傷了方某的額頭,方某抓傷了蔣某的眼睛。事后,雙方曾到當地派出所調解,因方某只是皮外傷,不久即痊愈,而蔣某的眼睛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最終經派出所調解,方某一次性賠蔣某8700元。2004年3月20日,該飯店因兩人爭吵打架,在員工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對蔣某和方某分別予以辭退。2004年8月14日,蔣某以自己在工作的時間,在工作的地方,因為工作上的事而被同事打傷眼睛,導致視力下降為由,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其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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