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系一汽車修理廠的職工,從事汽車修理工作。2005年4月20日上午11點10分,張某剛剛完成一輛由車間主任安排的汽車修理工作,該廠劉廠長的朋友趙某就開來一輛汽車要求張某給予幫助修理一下。當時劉廠長不在廠內(nèi),張某曾經(jīng)與趙某見過面,有礙于劉廠長的關系,張某在既未與車間主任打招呼,也未讓趙某辦理修理單的情況下,就答應為趙某修理汽車。在修理過程中,由于汽車較舊,在扳動一個過緊的螺絲時,扳手從螺絲上滑脫,打在左手上,經(jīng)醫(yī)院檢查:造成左手腕骨裂,在家休息了三個月。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提出:自己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給廠長的朋友修理車輛時發(fā)生的事故,要求工廠給予工傷補償。工廠則提出:張某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在沒有經(jīng)過領導允許的情況下干私活,應當給予處罰,不能認定為工傷,單位不負擔各種工傷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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