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的行為,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什么叫行為?簡言之,行為是人類日常生活所表現的一切動作。德國心理學家克特?勒溫把行為定義為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引入了“個體”這個變量。他提出人的行為的基本原理可表達為:
B=F(P.E)
式中: B——行為;
P——個人——內在心理因素;
E——環境——外界環境的影響(自然、社會);
上式表示行為(B)是個人(P)與環境(E)交互作用所發生的函數或結果。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變量“個人”和“環境”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的兩個變量。
日本的鶴田根據上述模型,提出了事故發生的模型為:
A=F(P.E)
即,事故的發生是由于人的因素和環境因素相互關聯、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心理學的角度講,人的行為起源于腦神經的交合作用,總合形成精神狀態,亦即所謂意識。由意識表現之于動作時,便形成了行為,而意識本身則成為一種內在行為。
人類行為是有共同的特征的。綜合心理學家研究的結果,人類行為特征至少有下列幾方面:
(1)自發的行為。指人類的行為是自動自發的而不是被動的。外力可能影響他的行為,但無法引發其行為,外在的權力、命令無法使其產生真正的效忠行為。
(2)有原因的行為。指任何一種行為的產生都是有其起因的。遺傳與環境可能是影響行為的因素,同時外在條件亦可能影響內在的動機。
(3)有目的的行為。指人類的行為不是盲目的,它不但有起因而且是有目標的。有時候在第三者看來毫不合理的行為,對他本人來說卻是合乎目標的。
(4)持久性的行為。指行為指向目標,目標沒有達成之前,行為是不會終止的。也許他會改變行為的方式,或由外顯行為轉為潛在行為,但還是繼續不斷地往目標進行的。
(5)可改變的行為。指人類為了謀求目標的達成,不但常變換其手段,而且其行為是可以經過學習或訓練而改變的。這與其他受本能支配的動物行為不同,它是具有可塑性的。
研究人的行為的共同特征,對探索動機的規律、管理心理活動的規律,是有很大幫助的。人的行為的基本單元是動作。所有的行為都是由一連串的動作所組成的。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了解、預測與控制一個人在什么時候可能從事什么動作(動作的發生);同時要了解是什么動機或需要能在某一特定時間喚起某個動作。
行為的種類
行為的種類很多,可以從不同方面對其分類。按行為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個人行為(包括個人的生長、發育、學習、意見等等)和團體行為(包括團結、互助、合作、友好、諒解、默契、暗約、分歧、對抗、破壞等等)。
按人類活動的不同領域,又有如下界定:
(1)管理行為。包括計劃、組織、領導、激勵、控制、決策、預測等行為。
(2)政治行為。包括選舉、公務、行政、民族團結、國際關系等行為。
(3)社會行為。包括社會控制、社會變遷、社會要求、社會保險、社會文明、社會進步、社會發展等行為。
(4)文化行為。包括文化藝術活動、教育活動、體育活動、學術研究等行為。
(5)戰爭行為。包括思想戰、心理戰、謀略戰、團體戰、情報戰、宣傳戰、軍事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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