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僅是要揭示事故發生韻內外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機理,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制定預防重復發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法依責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而且也是為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防范重特大事故、實施宏觀調控政策和對策提供科學的依據。這一切都源于事故調查的結論。事故的結論正確與否,對后續工作的影響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調查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肅認真地對待,不得有絲毫的疏漏。
2.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公正、公開的原則
公正,就是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不準包庇事故責任人,也不得借機對事故責任人打擊報復,更不得冤枉無辜;公開,就是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這一原則的作用主要有三點:一是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二是能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取事故的教訓;三是減少事故負面的影響。
4.分級管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是依照事故的嚴重級別來進行的。
二、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嚴肅認真的行政執法工作,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實,也是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安全生產法》第73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和要求作出嚴格的規定,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的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和處理分別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進行。目前,正在修改國務院令第34號和75號,即將出臺新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
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不完全是為了處罰肇事單位,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處理事故當事人,而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科學分析事故原因,找出發生事故的內外關系,總結事故發生的教訓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度發生。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意義所在。
四、事故調查與處理的關系
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是兩個相對獨立而又密切聯系的工作。事故調查的任務,主要是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分清事故的責任,提出防范類似事故的措施;事故處理的任務,主要是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防范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所以,事故調查是事故處理的前提和基礎,事故處理是事故調查目的之實現和落實。
事故調查處理,是事故預防工作的延伸。對事故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一切事故預防的責任制就很難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是客觀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辦法是客觀、公正地調查。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只有通過調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發生和發展過程中大量事實依據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嚴密、科學的邏輯推理、鑒定和確認,正確認識并找出導致事故發生諸多因素的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從而才能最終作出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的正確結論。
五、事故性質的認定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可依據國家法規和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等來評定。事故的性質一般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
事故責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進行責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事故責任分類如下。
1.直接責任者
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
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
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負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七、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產責任者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定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的嚴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職務過錯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濫用職權或違法失職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的種類
(1)行政處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6條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八種。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并可給予一定的罰款。
(2)行政處罰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
2.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規定
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主要是對職務性過錯的制裁,它包括不作為失職處分和作為失職處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對各種不作為失職行為和作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都作了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
(1)防范性工作失職處分;
(2)確保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安全的失職處分;
(3)安全審批失職處分;
(4)監督管理失職處分;
(5)事故調查處理失職處分。
3.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罰規定
在《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消防法》、《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違反安全規定或因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都有具體規定。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應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刑事違法的違法性質最為嚴重,故刑事責任也最為嚴厲。在我國,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刑事違法者本人。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瀆職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類社會危害性非常嚴重的犯罪,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中除危害國家安全罪外,客觀危險性最大的一類犯罪。罪名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安全生產法》第77條、79條、80條、81條、83條、84條、85條、88條、90條、91條和92條,對追究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三)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財產責任,是一種救濟責任,用于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多數可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民事責任大體可分為違約民事責任和侵權民事責任兩大類。
安全生產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侵權民事責任,包括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和人身傷害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79條、86條、95條和48條,對有關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八、事故調查處理的批復結案
1.批復結案的時限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指出,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2.調查批復的機構
我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國家監察部門對責任人處理作出批復后,再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作出總體批復。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或者根據本地工作實際作出具體的規定。特殊情況也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接報國務院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事故批復后,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輕傷、重傷、死亡事故一般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
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共有三種形式: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組織監督。在《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2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本條規定明確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接到報告和舉報必須進行調查處理的責任。
另外,規定第22條還明確,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本條規定又進一步明確了紀檢監察的監督保障制度,為防止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起到了組織約束的監督保障作用。
十、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
由于現行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單位的事故風險,難以調動企業增加安全投入和防范事故的積極性,所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企業必須在執行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使企業對傷亡事故賠償成本高于安全投入成本,建立一種促使業主自覺增加安全投入、防范傷亡事故的機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中,新增加了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傷亡賠償標準,并旨通過這三項經濟政策配合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來加強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為使事故成本大于安全投入成本,形成業主自覺增加安全投入、自覺防范事故的機制,必須探索建立新的賠償制度。企業不僅要執行工傷保險制度,而且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還必須依據責任劃分,向死亡人員遺屬或傷殘人員支付相應的賠償、撫恤金。傷亡者本人或遺屬除了得到工傷保險賠償金之外,還有權向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再拿到一筆數額較大的補償費用。
為了保護因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遭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杜絕或減少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不安全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在起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