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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的安全工作實踐中,筆者深刻體會到有一部安全基本法是何等的重要,不但能把各行各業安全工作聯絡成一個整體,而且使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盡快形成,以推動安全法制管理。然而,經過4年來的宣貫實施,基層干部職工提出很多實際問題,值得深思。
為什么叫《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是生產系統的專項法律還是安全基本法律?
《安全生產法》與“職業安全法”是什么關系?什么時候頒發“職業安全法”?
《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還是生產?若是人為什么把安全定在生產頭上?
是人的“安全第一”,還是生產“安全第一”?
顧名思義,《安全生產法》是生產系統一部安全專項法律,不是安全基本法。言外之意,國家必須再頒發一部非生產系統的“安全法”,否則這些領域便無法可依。
這就需要搞清安全的真實含義,搞清安全與生產、與全人類一切有目的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安全定義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安全是指某一系統中不發生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過程,稱為系統中的安全。如:生產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鐵路安全、冶金安全、建筑安全,易燃易爆品安全等等。
廣義安全是指人、物、環境在其系統中做規律運動,不發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過程,其中規律運動是安全的實質,規律運動的形式,是安全的全部外延;所以,安全等于規律運動。
其實,“職業安全法”才是“安全法”的正名,所有的人,無論從事什么職業,都必須遵守此法,包括在生產系統中工作的人。而且更重要的一點,在于它揭示了安全規律、安全大道、安全真理,即以人為本。
安全立法應與國際“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接軌
眾所周知,國際勞工組織已經建立了質量、安全、環保管理標準,在加入WTO的條件下,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引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HSMS)并通過認證,產品才能領到入市綠卡。假若僅僅因為安全法律名稱不能與國際相關標準接軌,豈不是無形中使國家蒙受巨大損失。
只有以“職業安全法”為基本法律,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形成,否則我國安全管理就難以真正實現從人治走向法治的管理轉變。為什么?因為現行《安全生產法》不具備安全基本法律的條件,不能作為消防安全法、鐵路安全法、民航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項法律的基礎,所以《安全生產法》擔當不起解決全國國民安全意識落后的重任。如果《安全生產法》不及時修訂,我國安全工作還會走彎路,還會付出更大代價。
《安全生產法》具體條文中的錯誤與缺欠 一般法律的第一條,都突出強調核心終極目的,至于過程與手段性,如《安全生產法》第一條的“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等,這些過程性的東西,不能成為目的。
“安全基本法”應開宗明義,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然而,《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列了4個目的,顯然是喧賓奪主、沖淡了主題。
第二條,《安全生產法》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不言而喻,向世人宣布《安全生產法》不是安全法律法規中的基本法律,而且又沒明確與消防安全法、鐵路安全法、民航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關系,未明確孰大孰小及從屬關系。
正因為沒明確《安全生產法》是基本安全法的法律地位,從而造成和混淆了安全職能部門綜合管理的作用和職責。
《安全生產法》從頭到尾強調“生產安全事故”,這是一種口頭語病,寫進法律很不妥當。“安全”與“事故”是一對反義詞,正如:黑與白、大與小、好與壞,是與非一樣,在法律中隨意用意思相反的詞語構成定中式偏正詞組,可以肯定地講,是極不嚴肅的。
事故就是事故,可以說成工傷事故、傷亡事故,為什么非要說成是安全事故呢?
當然,可能有人會講這是約定俗成,不妨礙理解。是的,在日常口頭語言中,怎么說都可以,但在安全法律中如此似是而非的模糊概念卻是一大忌諱。有同事曾說,本來頭腦還算清醒,但學了《安全生產法》以后,反而覺得自己變成了安全工作中的糊涂蟲。
話又說回來,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能求全責備,但要在實踐檢驗中不斷修訂、不斷完善,使之成為一部真正的安全基本法律,以推進我國安全法制建設。
(作者為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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