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研究安全管理的時候常常會遇到到一個在生產中時常能夠遇到的命題,就是在事故發生之后,如何對事故的責任進行分析和認定,而關于這方面的資料和案例雖然不少,但是卻一直沒能夠有一個系統的總結和分析性結論,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推進,我們根據生產中常常會遇到的情況,進行了簡單的總結和分析,認為,認定事故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應首先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1)工人沒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
(3)安全措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體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4)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
(5)對事故熟視無睹,不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致使重復發生同類事故;
(6)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玩忽職守;
(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絕大多數事故發生在操作者身上,但事故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有多層次的間接原因,尤其是安全管理上的原因,要著重考慮領導原因。在主要責任者中,可能是操作者,也可能是領導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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