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規定
。1)、開挖土方前,應查清施工地區地下埋藏情況。如有無地下管道、電纜設備、文物古跡、危險物以及地下河流、暗泉等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2)、施工中,如發現與原設計不符或埋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向領導報告,嚴禁擅自處理。
(3)、在公共場所、居民區或路上開挖溝槽時,應設置護欄或標志,夜間要設置照明和標志燈。
(4)、靠近建筑物、設備基礎、電桿及各種腳手架附近挖填土方,要根據土質情況,填挖深度,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5)、操作前,對所用的工具,如鍬、鎬、錘等均應進行檢查,確保木柄結實,連接牢靠。否則,必須修好后方可使用。
。6)、人工開挖土方,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人與人的橫向距離不得小于 2米,縱向距離不得小于 3米。
。7)、開挖土方要從上而下順序防坡進行,以防坍塌傷人。
(8)、機械挖土方時應有專人指揮,挖掘機斗回轉范圍外1米內嚴禁站人,挖掘機在高壓線下時,挖斗升起高度距高壓線不得低于5米。
。9)、配合正反鏟機械的平地、修坡、清底的人員應在機械回轉直徑以外操作。
。10)、壓路機碾壓土方時司機應注意周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避免發生碰撞事故。在碾壓高填土時,碾輪不準靠近路邊,以免發生陷車、翻車事故。
。11)、推土機、鏟運機、挖掘機等機械工作完畢后,應停置在安全地點,并將鏟刀、鏟斗、挖斗放落在地面。
2、挖基
。1)、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設計中的規定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復雜的基坑須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對確保質量和安全有具體措施才能施工。
。2)、挖基人員應按照基坑面積大小適當配備,不宜過多,以免被工具碰傷。
(3)、基坑深度超過1. 5米時,為便利上下,必須挖設專用坡道或鋪設跳板;基坑寬度超過60厘米,深狹溝槽應設靠梯或軟梯,禁止腳踏圍墻支撐上下。
。4)、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認真考慮邊坡度,以確保邊坡在施工中的穩定。一般情況下,不準開挖支撐的垂直壁土質基坑,以免坍塌傷人。
。5)、開挖基槽、基坑1.5 米不加支撐時,應按施工設計方案的具體規定辦(參考下表分列土質和深度進行放坡)。
基坑坑壁坡度表
坑 壁 |
坑 坡 | ||
坑壁土質 |
基坑頂緣 |
基坑頂緣 |
基坑頂緣 |
|
無載量 |
有靜載 |
有動載 |
砂類土 |
1∶1 |
1∶1.25 |
1∶1.5 |
碎卵石類土 |
1∶0.75 |
1∶1 |
1∶1.25 |
輕亞粘土 |
1∶0.67 |
1∶0.75 |
1∶1 |
亞粘土 |
1∶0.33 |
1∶0.5 |
1∶0.75 |
極軟巖 |
1∶0.25 |
1∶0.33 |
1∶0.67 |
軟質巖 |
1∶0 |
1∶0.1 |
1∶0.25 |
硬質巖 |
1∶0 |
1∶0 |
1∶0 |
(6)、如施工地區狹小或受其它條件所限,不能按以上規定放坡時,應采取固壁支撐措施, 固壁支撐不得使用腐朽、裂紋、傷痕材質脆軟等缺陷的材料,板料的厚度不能小于 5厘米,撐木直徑不得小于10厘米,支撐方法應根據土質和施工具體情況事先做好施工計劃。如無規定,可參考上表分列土質和深度情況,進行放坡。
。7)、基坑附近如有震動較大的機械設備時,應適當家大破度,加寬臺階或采取支撐措施。
。8)、挖土前,必須排除地面積水,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坑壁邊坡有無裂縫和塌陷現象,發現問題必須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在雨季,如在有地下水及流沙地區施工時,(挖土時),必須視具體情況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撐。
。9)、開挖沒有支撐的坑基時,支撐的設置既要保證安全,又要便利施工。在挖松散土時,必須從地面開始設置支撐。
(10)、設置基坑支撐時,基坑頂層撐板應高出坑槽地面10厘米,以防土石回落傷人。
。11)、挖基礎工程中所設置的各種圍堰和基坑支撐,其結構必須牢固可靠,并經常進行檢查,如有漏洞,松動,變形等情況,必須及時加固,以免毀損傷人。
(12)、拆除基坑內支撐時,應配合回填土由下而上逐步進行,每次同時拆除的橫支撐在垂直方向上不準超過兩根,并嚴禁在正在拆除的支撐上操作。
。13)、基坑周圍為松軟或不穩定的土壤時,基坑內的橫撐應逐根拆除,必要時還須加設新橫撐,在新橫撐沒裝前,不準拆除舊橫撐。
。14)、進行挖基工作時,不得將工具、材料從坑頂向坑內拋擲。
(15)、開挖基坑的人員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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