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不是一般的自愿性標準,它們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法規,是美國勞工部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制定、頒布并強制執行的規章,收入《美國聯邦規章》CFR第29章。
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已經成為美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基礎和核心。在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前,由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OSHA)的前身勞動標準局,主持制定了許多安全衛生標準。主要有四大類:一般工業、海運業、建筑業和農業標準等。美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后,按照該法的要求,勞工部長在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盡快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任何“國家一致標準”和任何“已建立的聯邦標準”以確定性命令頒為“職業安全衛生標準”。OSHA成立后下設安全、衛生兩個標準處,負責組織制定各種標準,規定標準如何通過,變動,上訴,及應急臨時標準的制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研究各種安全與衛生技術措施,向OSHA提供技術幫助并建議采用哪些標準。對上述所制定標準,還可以根據各個時期的不同要求,進行修訂和簡化。近年來就有約900多項安全標準,由于不再適用于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而予以廢除。如防火、電器標準,其字數已從25萬字減少到1.5萬字。這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
現行的OSHA標準分三大部分,主要包括工業、航運業和建筑業。
1.工業
1910目錄
1910分部A一般規定
1910分部B既定聯邦標準的采納和擴充
1910分部C既定聯邦標準的采納和擴充
1910分部D工作行走表面
1910分部E出口線路,緊急情況行動計劃和防火計劃
1910分部F動力平臺,載人升降機和車載工作平臺
1910.66建筑物維修用動力平臺
1910.66附錄A指引(建議)
1910.66附錄B展覽(建議)
1910.66附錄C個人墜落阻止裝置(第一節強制性;第2和第3節非強制性)
1910.66附錄D已存在的安裝(強制性的)
1910.67車載提升和旋轉工作平臺1910.68載人梯*
1910分部H危險的材料
1910.101壓縮空氣(一般要求)
1910.102乙炔
1910.103氫
1910.104氧
1910.105一氧化二氮(笑氣)
1910.106易燃液體
1910.107使用易燃材料噴涂
1910.108易燃液體浸沾罐槽
1910.109爆炸品代理商
1910.110 LPG的貯存和處理
1910.111無水氨的貯存和處理
1910.169空氣儲罐
1910分部N物料處理和存儲
*載人梯(Man lift)一種動力驅動,由單方向運行的環狀皮帶組成,具有梯級或平臺、把手等部件的在樓層之間載人的舊式電梯——編譯者注。
1910.176操作物料的處理,一般規定1910.177單個或多個車輪的修理1910.177附錄A一軌道1910.177附錄B一美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數據圖解)1910.178工業用機動車輛1910.178附錄A一工業用機動車輛1910.179橋式和門式起重機1910.180履帶、機車和汽車起重機1910.181桅桿起重機1910.183直升飛機1910.184吊索1910分部O機械和機器防護1910分部P手持和便攜式動力工具和其他的手助的設備1910分部Q焊接、切割和銅焊1910分部R特殊行業1910分部S電1910分部T商業潛水作業2.航運業第1915部分船塢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第1917部分碼頭第1918部分沿岸安全衛生規章第1919部分機械裝置3.建筑業
1926 一目錄
1926分部A一般規定
1926分部B一般的解釋
1926分部C一般的安全衛生規定
1926分部D職業衛生和環境的控制
1926分部E個人防護和救生設備
1926分部F火災保護和預防
1926分部G標志、信號和路障
1926分部H物料的處理、存儲、使用和棄置
1926分部I手持動力工具
1926分部J焊接和切割
1926分部K電
1926分部L腳手架
1926分部M墜落的防護
1926分部N起重機、臂架式起重機、提升機、電梯和運送帶
1926分部O機動車輛、機械設備和航運作業
1926分部P挖掘
1926分部Q混凝土和石工建筑
1926分部R鋼結構
1926分部S地下建筑、沉箱、圍堰和壓縮空氣
1926分部T拆毀
1926分部U爆破作業和炸藥的使用
1926分部V電力傳輸和分發
1926分部w傾翻防護結構;架空的防護
1926分部X梯子
1926分部Y商業潛水作業
1926分部Z有毒和危險的物質
除了上述三大標準系列外,還有一些相關的規章(聯邦規章匯編第29篇),其目錄如下:
第70部分信息與材料的編制或披露C
第70A部分保護個人隱私記錄(于第71部分重申)
第7l部分根據1974年隱私法規定保護個人隱私及接觸有關記錄
第1901部分簽署州協議程序
第1902部分州發展計劃以及州標準的執行
第1903部分檢杏、傳召和提請罰款
第1904部分職業傷病記錄與申報第1905部分實施條例第1906部分私人訴訟中的行政證明與文件備案第1908部分咨詢協議第1911部分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標準發布、修訂與廢
除程序規定第1912部分有關標準之顧問委員會第1912A部分關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之國家顧問委員會第1913部分關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取得雇員醫療
記錄之規定第1920部分根據沿岸作業工人法案轉化之程序第1921部分沿岸作業工人法案第41章實施細則規定第1922部分根據沿岸作業工人法案第41章規定的聽力
調查第1924部分適用于車間與修繕場所設備的安全標準第1925部分聯邦服務合約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第1928部分農業領域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第1949部分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下屬培訓辦公室第1952部分為執行州標準而批準的州計劃第1953部分州發展計劃與實施之變更第1954部分已批準州計劃之評估與監督程序第1955部分州計劃批準之撤銷程序第1956部分無已批準計劃情況下的州與地方政府雇員計劃第1960部分有關聯邦雇員之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基本計劃要素第1975部分根據1970年頒布的Williams—Stagier《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對雇員的保障第1977部分根據1970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有關歧視雇員之情況
第1978部分1982年頒布的《海上運輸輔助法》第405章的實施細則
第1990部分有關致癌物質的確認、分類與規定
第2200部分職業安全與衛生復議委員會
第2201部分信息自由法案實施細則
第2202部分復議委員會成員之道德行為條例
第2203部分政府實施陽光法案細則規定
第2204部分司法公平法案實施細則
第2205部分職業安全與衛生復議委員會實施的計劃或進行的活動中不利于執行不歧視原則的部分第2400部分隱私權法案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