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正值雨季,也是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的高發期。從一次次煤礦事故來看,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是僅次于瓦斯事故的煤礦“第二殺手”;但它有其自身特點,從事故發生后搶險救援、恢復生產難度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來看,水害比瓦斯事故遠遠嚴重;且隨著開采深度逐漸加大和下組煤大規模開發,水患問題將更加突出。近年來,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科研單位和煤礦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指示,按照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部署,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查大隱患,防大事故,全國煤礦水害事故基本穩定,并趨向好轉,但重特大水害事故時有發生,防治水工作仍需加強。
分析水害事故,其主要特點:一是主要發生在鄉鎮煤礦,約占80%;二是非法違法生產造成透水事故比例較高,約占40%;三是國有煤礦淹井損失較大;四是透水事故的主要水源為老空(窯)區積水及地表水;五是透水事故的主要地點發生在掘進工作面,約占80%。
一、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通過對水害事故的分析。其主要問題和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水害應急預案不健全。一些礦井根本沒有水害應急預案,發生透水后,束手無策;一些礦井雖有水害應急預案,但從未進行應急演練;一些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內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
(二)水文地質條件不清,資料不足。一些礦井缺乏必要的基礎圖紙資料;一些礦井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圖與實際誤差較大,無法科學指導煤礦水害防治工作;一些礦井井田內或井田邊界老空區積水不清楚;一些礦井沒有對水害隱患開展預測預報工作。
(三)在透水征兆明顯的情況下仍違規組織生產。分析老空透水事故的案例表明,大部分老空透水事故都有明顯的透水征兆,但由于未能辨識和捕捉這些透水信息,沒有及時撤出作業人員,仍違規組織生產,導致事故。
(四)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煤礦企業對水害防治工作認識不足,防范意識差,未將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實,責任不明確,防治水體制機制弱化,機不健全,專業人員不足,基礎管理工作薄弱。
(五)破壞防隔水煤(巖)柱。一些煤礦違法開采防隔水煤巖柱;一些煤礦在水體下或沖積層下開采時,擅自提高開采上限,減小防隔水煤柱,導致事故發生。一些煤礦未經專業部門設計建設不合格的防水密閉墻,雨季充水后,發生潰水,造成事故。
(六)探放水措施不落實。一些礦井根本沒有探放水措施;一些礦井雖然進行了探放水,但未將水害徹底根治;一些礦井用煤電鉆代替探水鉆,起不到探放水作用;一些礦井甚至根本不進行探放水,盲目掘進,導致水害事故。
(七)一些企業在防范自然災害上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對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重視不夠,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實,廢棄老空(窯)充填不實,發生暴雨洪水時井下撤人不及時。
二、措施建議根據事故特點和原因分析,提出如下防范措施與建議:
(一)煤礦要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煤礦要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各類礦井要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鉆探和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條件;特別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和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對策措施。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數據、圖件、計算評價和防治水預測預報的一體化管理。
(二)高度重視煤礦防治水工作。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煤礦科研單位要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研究防范水害事故的先進技術和方法。煤礦法定代表人或煤礦主要負責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煤礦必須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要設置專門防治水機構;煤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級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三)強化職工防治水安全培訓。煤礦企業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再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日常演練,使職工能夠正確掌握逃生路線和必要的逃生知識。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
(四)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各產煤地區相關部門要制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制,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并發揮作用。 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后,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五)煤礦要真正落實探放水措施。受水害影響的礦井,要開展充水條件分析,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煤礦井田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嚴禁開采防隔水煤巖柱,嚴禁超層越界開采。礦井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含水豐富,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進行疏水降壓,確保安全開采;無法保證安全開采時,必須實施底板注漿加固改造。水體下采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采,確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脅的礦井,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探放水措施,堅持先探后掘;對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充水條件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鉆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鉆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鉆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征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患消除后方可繼續施工。
(六)加強“雨季”三防工作。煤礦企業要建立防范暴雨等極端氣候條件下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和停工撤人制度。雨季前必須針對防范暴雨進行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消除隱患。對礦井雙回路供電系統(6萬噸/年以下煤礦的自備發電設備)、通訊系統及排水設備、設施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系統、設備完好可靠。對礦區內河道進行徹底地清挖、疏通,必要時對河堤進行加固;嚴禁將矸石、爐灰和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嚴禁侵占河道,保障河道的暢通;煤礦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庫和山洪部位等附近,井口、工業廣場要采取修筑堤壩和開挖溝渠等截流措施;井口標高低于歷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礦井要有應急措施;對洪水可能淹沒的廢棄老窯井口必須按規定填實封死,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嚴防地表水倒灌井下淹井。
(七)加強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凡沒有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的,有水患的企業未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的,沒有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的、超層越界開采的或開采防(隔)水煤柱的企業,必須責令停產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關閉。 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受老空(窯)水、承壓水、巖溶水等威脅的礦井實施重點監察,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責令停產整頓,凡整改不合格、無法保障安全開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調查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公布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徹查原因,通過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范措施,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各地區只有認真吸取今年以來發生的水害事故教訓,并舉一反三,通過事故教訓推動防治水工作。要認真查找本地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針對突出問題,制定嚴密的防范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未主動停產整改的,要責令停產整頓,凡整改不合格、無法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的,要依法進行關閉。對排查隱患走過場,防范措施不落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煤礦水害的問題,才能切實的位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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