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實施《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各類公路水路交通建設項目在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運營過程中必須進行環境監測。監測機構分一級站、中心站和監測站或化驗室三級設置,組成交通環境監測網并成為國家環境監測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照規定,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具體負責全國交通環境監測的管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企事業單位應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交通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由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授權的機構承擔一級站職責;各省(區、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及管理部門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設置中心站;交通企事業單位設置監測站或化驗室。
交通環境監測任務由交通運輸行業設置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也可委托社會上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完成。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實行年報制度,重大污染事故監測數據隨時上報。一級站編寫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年報和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審查并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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