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繼續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具體退稅比例是: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涉及林業的有8類綜合利用產品,即木(竹)纖維板、木(竹)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和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紙板。
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2008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二是綜合利用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三是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即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即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即板皮、板材、木竹截頭、鋸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即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即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負責人表示,這是國家鼓勵林業資源綜合利用的一項重要政策,充分體現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必將對促進林業生態體系和產業體系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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