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其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和摩托車。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如果機動車輛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如果機動船舶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如果鐵路機車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四,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他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建設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即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六,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即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七,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八,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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