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安全玻璃本身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生產企業要負法律責任
新京報訊(記者 謝煒)記者昨日從市建委獲悉,今后本市所有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的建筑工程中,將在建筑物的11個部位使用更具安全保障的“安全玻璃”,這將有效減少建筑物玻璃破損造成的傷害事故。
所謂的“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以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據介紹,目前,雖然安全玻璃在工程建設中被大量使用,但也有一些建筑物中所使用的玻璃產品強度和安全性能仍有欠缺。
根據要求,在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筑材料的11個部位,都必須使用安全玻璃。它們包括: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的外窗戶;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與地板距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玻璃幕墻(全玻幕除外);傾斜安裝的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和吊頂;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等部位。
據介紹,如果因安全玻璃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安全玻璃生產企業要負相應法律責任。(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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