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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山西省連續發生了兩起煤礦事故,到記者發稿時,共造成4人死亡,44人失蹤。(《新京報》5月19日報道)
而4月份國務院才對三起特大事故進行過處理。應該說,每一起事故都有自身的特殊原因,如管理上的疏忽,領導責任沒有落實等等。但事故的頻頻爆發表明,我們現有治理安全生產的公共政策存在缺陷,需要反思導致這些事故產生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原因。在我看來,我國的安全生產已經陷入“囚徒困境”,只有走出這一困境,才能夠真正地實現安全生產。
“囚徒困境”是博弈論里一個廣為流傳的故事。有兩個人縱火之后逃跑,被警察抓住了,因證據不足很難定罪。聰明的法官分別找他們談話,告訴他們說,如果你招了,他不招,那么你會作為證人無罪釋放,他將被判十五年徒刑;如果你招了,他也招了,你們都將被判十年徒刑;如果他招了,你不招,他無罪釋放,你十五年;如果你們都不招,各判一年。結果兩個人都招了,各被判十年。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每一個人都追求自己的個體理性,選擇對自己而言最理性的選擇,結果導致了集體的最不理性。“囚徒困境”這一模型對于公共事務治理意義重大:公共事務需要有關當事人精誠合作,但由于在完成過程中,存在著個體成本和個體收益不對稱性的問題,在這種利益格局下,有關當事人的博弈結果就是大家都不精誠合作,最后導致公共事務無法解決。
其實,安全生產也陷入了一種“囚徒困境”。
不同的價值追求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事實上,安全生產作為一種價值追求,并非不存在成本,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意味著,一個企業如果把資源過多用于提供安全生產,那么必然會帶來效率下降,從而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同樣,一個國家把公共安全作為主要價值,可能會損失其他方面的價值,如社會福利的價值,經濟發展的價值等。也就是說各種價值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追求公共安全的價值可能降低其他價值。
作為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是其主要目的,這易導致其忽視職工的生命安全。但這會受到國家制定的公共安全標準強制制約。因此,企業會利用其組織優勢,游說政府制定較低的安全生產標準,或者繞過相關政策,謀取經濟利益,這樣,政府可能被企業“俘虜”,從而政府和企業之間形成某種“共識”。
作為個人,雖然會珍視自身的生命,但由于不具有組織優勢,每一個個體出于理性的考慮,沒有動力采取措施促使政府采取相關政策維護安全生產,因為這一行動會產生外部效應。另一方面,在經濟誘惑條件下,也可能以冒險和僥幸的心態去獲取經濟利益,也就是說生命與金錢相比,不具有比較優勢。
作為國家,它既是公民的委托人,也是企業的委托人,可能會在經濟利益和公共安全之間交替選擇,也就是說在事故發生之間,選擇經濟價值;在事故發生之后,選擇公共安全價值。而國家這一替代選擇,一方面會使企業選擇危險地生產,獲取更高的價值,因為只要不發生事故,對雙方而言都是最優的;另一方面會使個人選擇危險地從事生產工作,因為在事故發生之后,國家會維護他們的利益。
安全生產作為一種公共事務,需要合作治理,精誠合作。現實情況卻是,政府有時交替使用兩種政策,結果不僅使企業沒有動力從事安全生產,而且使個人本身既沒有動力,也沒有能力促使政府采取新的政策。雖然,這種利益格局對每一方來說,都是最優選擇,但使安全生產陷入了某種“囚徒困境”。每一方都追求自身價值的最大化,結果導致了安全事故的頻頻發生,導致了集體的無理性。
而要真正地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就需要走出“囚徒困境”,打破這種利益沖突中平衡的格局,形成各方都有動力維護公共安全的制度空間和價值基礎。這就需要政府以經濟發展作為追求,轉變到以提供公共服務和促進公共安全作為追求;使企業不得不注重安全生產,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個人尊重自身的生命價值,有動力要求企業提供安全生產保障,要求政府制定安全生產標準。
或許這樣,才能夠使特大事故發生的幾率小一些。李文釗(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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