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27日電 (記者 李健) 今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專員石少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防止礦難事故頻發,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
石少華說:“從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關于礦難的法律法規,國家已經出臺了幾十部,但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速度。在生產力發展不平衡、國民素質不太高的時期,法制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必須要對事故進行嚴懲。”
他分析,現階段我國礦難的法制建設不健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現行的法律法規不能全面對事故作出相應規定,對具體問題沒有具體懲罰措施,影響了對事故的處理。比如法律法規規定煤礦企業在生產時必須進行安全投入,可并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投入,經費如何使用等問題。
第二,執法隊伍剛剛建立,執法水平不高,力度不大。石少華解釋,現階段,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直接導致了具體工作中的執法不嚴、有法不依、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理等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