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訊 (記者孟環) 今天下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將表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表決稿)》。
在“新交法”表決稿中記者看到,前段日子一直令人關注的“機動車負全責”之爭最終在表決稿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而發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況時,“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先行賠付的,保險公司有權予以追償。”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修改稿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也作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按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建議,提出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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