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內蒙古新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正在施工的兩臺30萬千瓦機組工程的主廠房房頂發(fā)生坍塌,致6人死亡6人受傷。人們還在震驚之際,7月12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曝出了更大的新聞,那就是這個總投資28.9億的工程竟是個未批先建的項目。然而事件的新聞還不止于此,記者從公安機關了解到,該工程的網(wǎng)架招標還涉嫌更大的合同騙局。
在上述報道中,監(jiān)理公司和新豐熱電公司都懷疑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屋頂球形網(wǎng)架結構的質量有問題,而球形網(wǎng)架的設計、生產、安裝的承包單位是徐州飛虹網(wǎng)架(集團)有限公司鄂中分公司。看到報道后,飛虹公司極為震驚,因為他們未曾簽過這個項目,更談不上施工和提供材料。根據(jù)集團的規(guī)定,分公司非經(jīng)集團授權是無權對外簽訂合同的,而且即便集團公司授權,也須加蓋集團公章。但對這項工程集團公司一概不知。公司意識到有人冒用飛虹公司的名義違規(guī)操作,于是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并派公司法律顧問攜相關材料趕到新豐,向事故調查組澄清事實。
2004年9月17日,飛虹公司鄂中分公司經(jīng)理郭磊私自聘用的楊以鍵與新豐公司就熱電項目一期機組工程所用網(wǎng)架簽訂訂貨合同,合同總價254萬元。在這份合同上,只加蓋了鄂中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還有楊以鍵作為“授權代表”的簽字。按照我國建筑工程投標法的規(guī)定,在投標活動中,施工企業(yè)必須向參加投標活動的代表者開據(jù)法人授權委托書。記者在飛虹公司看到,該公司開據(jù)法人委托書的惟一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與本工程投標書中加蓋的法人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明顯不同。根據(jù)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7月13日出具的文件鑒定書也可以看出,授權委托書上的這兩枚印章與真實印章不符。也就是說,有人私刻了飛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并委托并非飛虹職工的楊以鍵參加了該工程的招標活動。
不僅印章有假,工程所用網(wǎng)架也不是飛虹公司的。該工程的實際加工單位在哪里呢?記者在調查中看到,楊以鍵是以個人名義與徐州市某金屬結構廠簽訂網(wǎng)架加工合同,造價131萬元,合同簽訂日期為2004年9月28日。顯然該工程的“投標人物”楊以鍵已將本工程分給了無投標資格的另一家加工企業(yè)加工。
目前,涉嫌此案的郭磊已被采取強制措施,項目負責人陳紅軍投案自首,而本案的關鍵人物楊以鍵7月18日已歸案。公安機關也以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和私刻公章罪對此案立案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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