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對煤礦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制度,今后煤礦企業如帶“病”生產———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行為,仍進行生產的,將被處以最高200萬元的罰款。
近日,北京市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求全市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根據該制度,今后,各煤礦企業必須安排專門人員,對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等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情形進行排查。據介紹,定期排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與該項制度對應,今后煤礦的違法生產行為也將受到嚴格查處。據了解,北京市煤監局規定,今后煤礦企業如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行為,仍然進行生產的,將被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3個月內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將提請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將在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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