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對全省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作出新的規定。
按照規定,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州市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且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性質較為惡劣的涉外安全生產事故,省政府有關領導應當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調查工作。
對事故調查的分類牽頭單位,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電力事故由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公安、監察、建設、電力、工會等部門參加;煤礦安全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牽頭,公安、監察、安監、工會等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由公安部門牽頭,監察、安監、交通、工會等部門參加;鐵路、水上交通、漁船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等,分別由鐵路主管部門、交通部門、農業部門、民航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公安、監察、安監、工會等部門參加。事故調查應邀請人民檢察院、紀律檢查部門分別派員參加。
省政府規定,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牽頭調查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復;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牽頭部門報州市人民政府批復;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牽頭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復。由鐵路、民航、煤監等部門牽頭調查的安全事故,均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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