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不到位,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貴州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該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煤礦在安全專項整治中必須落實安全保障制度。
通知對煤礦違規生產行為的懲罰制度作出了嚴格規定: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有關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檔案虛假的,將處以15萬元罰款;煤礦未對隱患及時排查、未及時進行隱患處理或未按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排查、處理情況的,責令停產整頓一個月并對企業負責人處以15萬元罰款;煤礦因投入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煤礦建設項目邊建設、邊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一個月,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煤礦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供電部門違規停止供電,或因故停電未及時告知煤礦,造成傷亡事故的,對縣級供電部門主要負責人處以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并由供電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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