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29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若干加強安全生產的嚴格規定,包括對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處以重刑、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責任人負刑事責任等。
修正案134條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說,“這樣修改,最高刑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前,中國刑法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判罰的最高刑期為7年。”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改動是將刑法第134條的犯罪主體由“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更改為一般主體,這意味著只要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而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都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同樣的改動也體現在刑法第135條。修正案規定,只要是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刑法都將追究其直接責任人或主管人員的責任。犯罪主體不再局限在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
第135條還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處以刑罰。
另外刑法修正案第139條增加了這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近兩年,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多次部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但安全事故頻發的勢頭未完全得到遏制,去年僅煤礦就發生事故3341起,死亡5938人,其中100人以上的礦難就有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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