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1月20日電(記者劉云伶)山西軒崗“4·10”特大爆炸案19日由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王晉生因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涉案人員王國華、賈三娃、劉躍青、邢義文、王茂生、賈俊偉也分別獲刑。
2006年4月10日2時許,同煤集團軒崗煤電公司一兩層車庫發生爆炸,最終導致35人死亡,車庫樓及鄰近的3棟樓被炸毀,25棟樓房和611戶私房不同程度受損,經濟損失達4000多萬元。
據了解,王晉生原是山西省同煤集團軒崗煤電公司醫院總務科副科長、私營軒崗鎮杏樹卜煤礦礦長。賈三娃原為杏樹卜煤礦保管員,劉躍青系煤電公司醫院辦公室副主任,其余被告均為爆炸物買賣及煤礦相關人員。
忻州市中院查明,王晉生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炸藥637箱(約11466千克)、雷管27320枚,情節嚴重,且在儲存爆炸物期間,導致炸藥發生爆炸,造成35人死亡和巨大財產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王晉生與王國華、賈三娃、劉躍青、邢義文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王晉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王晉生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大同煤礦集團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王國華因犯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賈三娃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劉躍青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王茂生、賈俊偉犯窩藏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邢義文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7名被告均對判決結果無異議,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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