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上三輪車 交管部門未認定責任 雙方為賠償起糾紛———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李某開車由北向南行駛時,適逢韓某及其三輪車由西向東橫過機動車道,李某的車將韓某撞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核實,認定韓某使用的三輪車安裝有一個動力裝置,但鑒于雙方供述不一,不能確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韓某是推行還是騎行三輪車。
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未認定此次事故的責任。
韓某認為應由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就將李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他醫療費用、護理費等近5萬元。
李某則認為,三輪車經過私自安裝動力裝置,已經屬于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證實,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動力裝置處于運轉狀態,所以韓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除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損失之外,其他損失由他自行承擔。
對此,韓某說三輪車即使安裝了動力裝置也屬于非機動車。
東城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韓某醫療費8000元,李某賠償韓某醫療費2萬余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其中李某已經給付6000元)。
法官析案
郭水寬法官: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李某開車與韓某及其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后未認定事故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在本案中,應由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某認為安裝動力裝置的三輪車屬于機動車,此次事故責任應該由韓某全部承擔,但李某未能提供對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自己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充分證據。所以對李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李某為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超過了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李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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