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減少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阻塞情況,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市公安交管局與市保監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結合本市當前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并借鑒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并決定于7月20日實施。
該辦法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同在本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單車損失在2000元(含)以內、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并且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依照《處理辦法》自行協商處理。
在道路以外發生的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參照《處理辦法》自行協商處理。
二、明確了“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中心”的設置和職能:在本市設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中心”,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具有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派員進駐,合署辦公,實行交通事故處理、保險查勘定損一站式服務。
對經查勘定損單車損失超過2000元或其他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由駐“快處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
目前,經市公安交管局和市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聯合審核,在市區和塘沽區共確定了8處“快處中心”。其中,市區7處,塘沽區1處。
三、規定了自行撤離現場的程序和要求:當事人發生上述輕微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尾燈,相互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保險憑證,記錄聯系方式,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處理。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之前,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標劃現場和攝像、照相方式固定事故車輛位置、車輛號牌及事故損失證據。
四、規定了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的條件:在發生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交強險標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一方肇事逃逸,當事人對事實、成因或者責任有爭議等六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標明事故車輛位置,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在發生機動車無號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三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五、規定了對當事人的處理方法:對自行撤離現場的當事人,一般不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責令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并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拒不撤離現場妨礙交通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將其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費用由車輛駕駛人承擔,同時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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