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3人重傷最高可判15年,昨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文全省法院系統,要求及時嚴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
2005年1月12日8時30分,宜陽縣城關鄉喬巖直井煤礦下發生瓦斯爆炸,造成11人死亡,3人重傷。事后,承包煤礦的許順利,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系列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按照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通常情況下,當地法院都不會按最高刑期來判,比如上述宜陽案。今后,這種情況將會得到改觀。
昨日,省高法發文,要求對此類犯罪“依法從嚴、及時懲處”。
對因拒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引發安全生產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拒不執行,仍繼續冒險生產以致釀成重大事故的;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懲處而逃匿或弄虛作假、掩蓋事故真相、故意延遲不報致使事故損害進一步擴大的;以及官商勾結、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應判處實刑的,不得判處緩刑。
而具有上述情節之一,同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均可視情況最高可判15年,同時還可處以罰金。
對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敏感案件,上級法院將指定管轄、進行異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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