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死亡的,不論死亡者為城鎮居民或農民,死亡者直系親屬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均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根據規定,死者直系親屬除依法獲得死者享有的工 傷保險待遇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按照這一標準計算,2009年福建省的死亡賠償金為20.46萬元。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還對商場、景點、賓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生產經營單位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作出具體規定,新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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