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未發生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第二年的風險抵押存儲標準將增加。11月11日記者從無錫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獲悉,《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日前下發,《辦法》詳細規定了各類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據悉,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礦山(不含磚瓦、礦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設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運輸(含水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與拆解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都在實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范圍。風險抵押金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根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和行業特點,綜合考慮產量等因素不同企業有不同的風險抵押金: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只能在發生事故后才能使用,平時不能隨便動用。”據有關人士介紹,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的費用支出;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一旦企業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逃逸或企業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將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直接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當年發生過事故的,下一年該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將提高。”該負責人同時表示,企業當年未發生安全事故沒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若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死亡1人風險抵押金存儲額增加20萬元;若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一次使用本企業風險抵押金70%以上的,風險抵押金存儲額按照存儲標準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核定,企業接到補存通知后30天內將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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