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日發布了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其中規定,事故發生后,應當于1小時內上報。
《規定》中稱,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其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規定》要求,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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