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島湖“5·28”游艇碰撞事故責任昨天初步認定,兩艘游艇的駕駛員都負有疏忽之責,其中一名駕駛員還違規“超車”,最終導致慘禍發生。
5月28日10點50分,杭州千島湖恒通游船艇有限公司的一艘小艇(浙淳安艇054號)載客7人,從千島湖旅游碼頭出發駛往中心湖區三譚島。
十分鐘后,杭州千島湖神州游船艇有限公司的一艘大艇(浙淳安艇131號)載客10人,從千島湖旅游碼頭駛往中心湖區猴島。
約11點07分,兩艇在中心湖區東溪口附近水域發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和二人輕傷。
根據海事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初步認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兩艘艇都“疏忽瞭望”;大艇(浙淳安艇131號)在未取得小艇同意的情況下追越。兩者的行為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有關條例之規定。
記者在現場的采訪進一步闡釋了“疏忽瞭望”之責。游艇上的當事人說,第一艘小艇出發后,駕駛員正向游客介紹千島湖風景,所以游艇速度有些放慢;而第二艘大艇的駕駛員此時同樣在和游客說話,當時駕駛員正在和一位乘客探討“游艇能不能和汽車一樣,開到100碼的速度”。駕駛員正向乘客解釋,他的游艇最多只能開到相當于汽車行駛的七八十碼的速度。說話間,大艇就撞上了前面的小艇。
海事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說,按照常規,游艇開航前就應該向游客解說旅行路線等內容,一旦開航,駕駛員不得隨意與乘客聊天。
一位知情者還告訴記者,水面上的行駛安全規則與陸地相差很大,沒有紅綠燈、沒有交警。一般情況下,如果大艇要超越前面的小艇,必須先鳴放聲號提醒前艇,想從左面追越,就鳴笛兩長兩短。可當時大艇沒有發出任何信號。
海事部門認定,大艇(浙淳安艇131號)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小艇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由于本次水上交通事故屬大事故等級標準,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大艇駕駛員余武明涉嫌交通肇事,已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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