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深圳將以行政立法的形式,推動工礦商貿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計劃,這一法規年內可望制定完成并實施。屆時,因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危害和后果的,相關責任人和企業將會受到嚴厲處罰。
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法規,市科工貿信委最新編印了《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綱要》。綱要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基本內容進行了概括,要求企業設置必要的安全生產機構、人員配備及進行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必須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企業必須聘任一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300人至1000人的企業,必須聘任不少于二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00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按照不少于從業人員人數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任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再培訓,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危險性較大企業的上述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實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經考核合格一律持證上崗。
市科工貿信委有關負責人說,目前《深圳市工礦商貿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已列入全市立法計劃,在充分調研和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今年內將制定完成并開始實施。根據目前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行為的處罰規定,企業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認定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除了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及法律責任外,還要對事故企業處以1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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