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將提請于25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表決前,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改相關條款規定,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害的單位和居民。
此前草案對管道企業處理管道安全事故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管道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居民通報,避免或減輕事故危害。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研究,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還有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管道企業的管道保護工作應當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中增加管道企業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的規定。
此外,有的常委會委員還提出,不少管道沿線地方政府得不到管道企業上繳的稅收收入,但都要履行管道安全保護職責,需要相應的資金投入,應對管道沿線欠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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