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了多個剛性要求,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企業主要責任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等。
省安監局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5年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提出的安全生產12項治本之策之后,國務院出臺的又一個安全生產重要文件。”
對于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通知》提高賠償標準,規定從2011年1月1日開始,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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